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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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農業產銷班係指土地相毗連或鄰近之農民或生產同類禽、畜、水產動植物或提供休閒農業體驗服務之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所組成之共同經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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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第2條,農業產銷班的定義是指土地相毗連或鄰近的農民,或是從事同類禽畜水產動植物生產,或提供休閒農業體驗服務的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所組成的共同經營組織。 針對農業產銷班組織的輔導辦法,在台灣地區,有一個案例是關於小養豬戶組成養豬合作經營社的計畫。根據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第2條的規定,這樣的合作社在農業經營上屬於共同經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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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