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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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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農業產銷班係指土地相毗連或鄰近之農民或生產同類禽、畜、水產動植物或提供休閒農業體驗服務之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所組成之共同經營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第2條,農業產銷班的定義是指土地相毗連或鄰近的農民,或是從事同類禽畜水產動植物生產,或提供休閒農業體驗服務的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所組成的共同經營組織。 針對農業產銷班組織的輔導辦法,在台灣地區,有一個案例是關於小養豬戶組成養豬合作經營社的計畫。根據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第2條的規定,這樣的合作社在農業經營上屬於共同經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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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農業產銷班係指土地相毗連或鄰近之農民或生產同類禽、畜、水產動植物或提供休閒農業體驗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