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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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之籌設,得由發起人依產業別檢具設立申請書、成員名冊及籌備會議紀錄,向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申請籌設,受理申請之各該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應於三十日內初審並檢附初審意見表函送所屬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登記。 畜牧類產銷班基於產銷調節輔導之需要,得由各縣 (市) 政府或畜產相關產業團體以所轄鄉 (鎮、市、區) 為組班區域,並依產業別予以組班。 農民就同一產業別僅能選擇一個產銷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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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