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農產品之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生產地或消費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出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省(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者。
立法理由為避免場外交易而影響公開、有效之價格形成,爰規定農產品在生產地或消費地之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批發市場內集中實施,但不經由批發市場而可提高運銷效率等特殊情形,當予例外,爰分款予以明定以促進運銷功能之發揮。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省(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未修正。 二、本法施行後,各界反應最多者,為農產品場外交易量顯著增加,尤以魚市場最為嚴重,其原因主要在於現行條文規定第一次批發交易,可在生產地或消費地為之,但部分販運商或農民,在生產地佯稱運往消費地市場交易,在消費地又指稱已在生產地市場交易過,以致部分農產品,在生產地或消費地皆不進入批發市場交易,不但紊亂交易秩序,易被販運商操縱,影響生產者及消費者利益,且市場功能無從發揮,經營發生困難。爰明定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須全部納入交易當地批發市場為之。 三、現行第二款規定「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出售者」免進批發市場,而其所定「出售」包括批發與零售;零售由農民自行為之,自屬有利,惟批發交易容易受販運商操縱,農民對其價格、貨款及度量衡等無法受到保障,為照顧農民利益,爰修正明定「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始得不進入批發市場交易。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四款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為避免場外交易而影響公開、有效之價格形成,爰規定農產品在生產地或消費地之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批發市場內集中實施,但不經由批發市場而可提高運銷效率等特殊情形,當予例外,爰分款予以明定以促進運銷功能之發揮。
一、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未修正。 二、本法施行後,各界反應最多者,為農產品場外交易量顯著增加,尤以魚市場最為嚴重,其原因主要在於現行條文規定第一次批發交易,可在生產地或消費地為之,但部分販運商或農民,在生產地佯稱運往消費地市場交易,在消費地又指稱已在生產地市場交易過,以致部分農產品,在生產地或消費地皆不進入批發市場交易,不但紊亂交易秩序,易被販運商操縱,影響生產者及消費者利益,且市場功能無從發揮,經營發生困難。爰明定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須全部納入交易當地批發市場為之。 三、現行第二款規定「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出售者」免進批發市場,而其所定「出售」包括批發與零售;零售由農民自行為之,自屬有利,惟批發交易容易受販運商操縱,農民對其價格、貨款及度量衡等無法受到保障,為照顧農民利益,爰修正明定「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始得不進入批發市場交易。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四款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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