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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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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零售交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2 月 04 日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四章 零售交易
§ 32–34
共 3 條
第 32 條
零售市場之登記
開啟 ›
凡銷售農產品之零售市場,應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登記。
第 33 條
訂立契約供應農產品
開啟 ›
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地區,農民或農民團體得與零售商、零售商團體訂定契約,供應其所需要之農產品。
第 34 條
零售交易之輔導管理
開啟 ›
為維護國民健康,配合產銷,促進售價及利潤之合理,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對農產品零售交易應予輔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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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批發交易
§ 12–31
下一章 →
第五章 罰則
§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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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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