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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33 條(訂立契約供應農產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地區,農民或農民團體得與零售商、零售商團體訂定契約,供應其所需要之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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