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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 前項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 主管機關推廣有機農業,應秉持產銷均衡原則,以謹慎合理態度進行新科技之研發及應用,提升農產品經營者生產技術及產品品質,促進有機農產品普及並廣為宣導社會大眾瞭解,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促使農民願意主動從事有機農業。
立法理由一、為求農業生產與生態環境之和諧,規範主管機關應推廣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方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以調和自然環境,促進生態平衡,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推動有機農業發展面向,應符合產銷平衡原則,利用新科技來提升農產品生產技術及品質,並藉由建立消費者信任來提高有機農業發展,爰為第三項規定。
一、為求農業生產與生態環境之和諧,規範主管機關應推廣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方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以調和自然環境,促進生態平衡,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推動有機農業發展面向,應符合產銷平衡原則,利用新科技來提升農產品生產技術及品質,並藉由建立消費者信任來提高有機農業發展,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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