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3

快速跳轉
  1. 1.獎勵經營林業以給予左列獎品之一種為原則: 一、匾額。 二、獎牌。 三、獎狀。
  2. 2.授獎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同時給予受獎人二種以上之獎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森林法第47條、第48條,經營林業的獎勵條件、程序、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擁有行政裁量權,可以發給獎勵金、匾額、獎牌及獎狀等方式作為獎勵。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符合該法條進行釋義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第 3 條規定:「獎勵經營林業以給予左列獎品之一種為原則: 一、匾額。 二、獎牌。 三、獎狀。授獎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