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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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獎勵經營林業以給予左列獎品之一種為原則: 一、匾額。 二、獎牌。 三、獎狀。
- 2.授獎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同時給予受獎人二種以上之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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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森林法第47條、第48條,經營林業的獎勵條件、程序、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擁有行政裁量權,可以發給獎勵金、匾額、獎牌及獎狀等方式作為獎勵。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符合該法條進行釋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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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