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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3 條

投標林產物得標後或於契約存續期間,其證照之登記內容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敘明變更事項及原因,報管理經營機關備查。如無力繼續經營或因其他事故必須轉讓他人者,應申請管理經營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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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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