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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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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林產物得標後或於契約存續期間,其證照之登記內容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敘明變更事項及原因,報管理經營機關備查。如無力繼續經營或因其他事故必須轉讓他人者,應申請管理經營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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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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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標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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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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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3 條規定:「投標林產物得標後或於契約存續期間,其證照之登記內容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敘明變更事項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