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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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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或主管機關擬訂森林經營計畫或經營管理方案時,應兼顧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定區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的開發計畫,應該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另外,根據內政部「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開發計畫應由國家公園管理處函詢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是否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並需送請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及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請本部核准。因此,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 4 條所規定之森林經營計畫或經營管理方案,應兼顧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定區計畫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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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 4 條規定:「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或主管機關擬訂森林經營計畫或經營管理方案時,應兼顧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定區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