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機關取締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行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濫墾或其他影響森林生態環境等案件有發生重大糾紛或妨害治安之虞時,應洽請檢察、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根據森林保護辦法第11條,森林保護機關在取締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行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濫墾或其他影響森林生態環境等案件中,若有發生重大糾紛或妨害治安之虞時,應洽請檢察、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舉例:根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566號判決意旨,在竊取森林主產物的案件中,若已發生重大糾紛或妨害治安之虞,則應經檢察、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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