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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國、公有林地內施作工寮及實施探、採礦、伐木、造林、森林遊樂及其他工程等作業者,應先擬具森林火災防範措施並備妥相關防火設備,經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檢查合格後始得施工。
  2. 前項作業中,發現有引發森林火災之虞時,應即停工。由該管森林保護機關依規定安全標準檢查之,於改善後檢查合格始得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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