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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設森林火災防火中心。
  2. 於森林發生火災時,森林保護機關應依災害防救法有關應變措施及通報作業規定,成立森林火災應變小組辦理防救事宜。森林火災搶救人員之膳食、茶水、救火用具及醫療藥品,應由森林火災應變小組統籌供應。
  3. 前項膳食、茶水、救火用具及醫療藥品所需經費,除由該管森林保護機關負擔外,並得責由受災之森林所有人分擔部分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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