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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森林保護機關應視森林狀況編組森林救火隊及菁英小組,並得視需要編組義勇救火隊。
  2. 森林保護機關應與當地有關機關聯繫訂定救火計畫,載明各該轄區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對策、可動員人數、聯絡方法、器材配備、食糧供應、交通路線、緊急疏散及收容、緊急運送及緊急醫療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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