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各機關奉派執行森林保護工作人員,協助森林保護工作致受傷或死亡者,森林保護機關得發給慰問金;防止森林災害有功者,森林保護機關得發給獎狀或獎品。
根據森林保護辦法第29條,非屬各機關奉派執行森林保護工作人員,協助森林保護工作致受傷或死亡者,森林保護機關得發給慰問金;防止森林災害有功者,森林保護機關得發給獎狀或獎品。根據我所精通的相關法規,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協助森林保護工作或防止森林災害的人員,提供一定的慰問金或獎勵,以鼓勵他們在森林保護方面的積極貢獻。這項法條的適用對象以及慰問金或獎勵的具體方式,應該依據各地區的森林保護機關的實際執行情況而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 森林保護辦法(Text of the Forest Protec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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