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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舉發本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與贓物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舉發人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之獎金。
  2. 前項犯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除依前項規定獎勵外,再按查獲贓物市價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3. 前二項獎金合計最高額,每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4. 第二項所定市價由森林保護機關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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