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獎懲
>
森林保護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舉發本法
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
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與
贓物
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舉發人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之獎金。
前項犯罪經檢察官
偵查
終結提起公訴後,除依前項規定獎勵外,再按查獲贓物市價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前二項獎金合計最高額,每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第二項所定市價由森林保護機關查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森林保護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森林災害之防災、防火宣導及保森設施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懲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