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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51 條

  1. 1.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之罪於保安林犯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4.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5. 5.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6. 6.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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