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七 章 罰則
>
森林法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
罰金
。
收受、
搬運
、
寄藏
、故買或媒介前項
贓物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
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
未遂犯
罰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林政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森林經營及利用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安林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森林保護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之一 樹木保護 §38-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監督及獎勵 §3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5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5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