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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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