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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49 條(國有荒山、荒地之放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有荒山、荒地,編為林業用地者,除保留供國有林經營外,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區域放租本國人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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