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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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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眾向森林保護機關或其他機關提出舉發時,得以書面、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為之,並敘明真實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受理及承辦案件之機關對其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2. 2.同一案件,數人共同或同時通報或舉發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發給。數人先後分別通報或舉發者,以最先通報或舉發者為受獎人,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3.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已發給者,應撤銷並以書面命其返還: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通報或舉發。 二、通報或舉發人為檢察、警察或森林保護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人員,或為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三、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 四、舉發內容森林保護機關或警察機關已進行調查,並查知違規事實或行為人。 五、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金。 六、通報或舉發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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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案件名詞
  • 撤銷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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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保護辦法第 36 條規定:「民眾向森林保護機關或其他機關提出舉發時,得以書面、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為之,並敘明真實姓名、身分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保護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