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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森林保護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舉發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之行為,自查獲行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
  2. 發現森林火災並為首位通報者,自通報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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