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34 條
- 1.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 2.經前項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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