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經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通知後因事業變更或廢止不欲使用土地者,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所受損失,仍應給付補償金。
森林之保護,得設森林警察,其未設置森林警察時,應由當地警察代行森林警察職務。 各地方鄉鎮保甲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職。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警察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及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經前項許可為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與原條文第三十七條合併修正,規定引火時之處置。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經前項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立法理由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經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通知後因事業變更或廢止不欲使用土地者,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所受損失,仍應給付補償金。
森林之保護,得設森林警察,其未設置森林警察時,應由當地警察代行森林警察職務。 各地方鄉鎮保甲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職。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與原條文第三十七條合併修正,規定引火時之處置。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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