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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35森林救火隊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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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視森林狀況,設森林救火隊,並得視需要,編組森林義勇救火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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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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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210820 制定)

徵收土地時,其所有權於徵收時,歸需用土地人取得之,其他權利概歸消滅。   使用土地時,其使用權於使用期內,由土地之使用人取得之其他權利,於不妨害其使用之範圍內,仍得行使之。

(0340117 全文修正)

林業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各款命令或處分:   一、令選定用於林產物之記號或印章,呈報該管警察機關,並於林產物之搬出前使用之。   二、禁止經他人呈報有案之同一或類似記號或印章之使用。   三、對於違反前二款規定者,停止林產物之搬運。   四、令林產物營業人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之出處種類數量及銷路。   五、其他關於森林危害防止之事項。

(0741203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應視森林狀況,設森林救火隊,並得視需要,編組森林義勇救火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森林應嚴防火災,特增訂森林救火隊及森林義勇救火隊之設置,以資閑防。

  • 主管機關名詞
(0210820 制定)

徵收土地時,其所有權於徵收時,歸需用土地人取得之,其他權利概歸消滅。   使用土地時,其使用權於使用期內,由土地之使用人取得之其他權利,於不妨害其使用之範圍內,仍得行使之。

(0340117 全文修正)

林業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各款命令或處分:   一、令選定用於林產物之記號或印章,呈報該管警察機關,並於林產物之搬出前使用之。   二、禁止經他人呈報有案之同一或類似記號或印章之使用。   三、對於違反前二款規定者,停止林產物之搬運。   四、令林產物營業人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之出處種類數量及銷路。   五、其他關於森林危害防止之事項。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森林應嚴防火災,特增訂森林救火隊及森林義勇救火隊之設置,以資閑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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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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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35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視森林狀況,設森林救火隊,並得視需要,編組森林義勇救火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