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視森林狀況,設森林救火隊,並得視需要,編組森林義勇救火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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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時,其所有權於徵收時,歸需用土地人取得之,其他權利概歸消滅。 使用土地時,其使用權於使用期內,由土地之使用人取得之其他權利,於不妨害其使用之範圍內,仍得行使之。
林業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各款命令或處分: 一、令選定用於林產物之記號或印章,呈報該管警察機關,並於林產物之搬出前使用之。 二、禁止經他人呈報有案之同一或類似記號或印章之使用。 三、對於違反前二款規定者,停止林產物之搬運。 四、令林產物營業人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之出處種類數量及銷路。 五、其他關於森林危害防止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視森林狀況,設森林救火隊,並得視需要,編組森林義勇救火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森林應嚴防火災,特增訂森林救火隊及森林義勇救火隊之設置,以資閑防。
徵收土地時,其所有權於徵收時,歸需用土地人取得之,其他權利概歸消滅。 使用土地時,其使用權於使用期內,由土地之使用人取得之其他權利,於不妨害其使用之範圍內,仍得行使之。
林業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各款命令或處分: 一、令選定用於林產物之記號或印章,呈報該管警察機關,並於林產物之搬出前使用之。 二、禁止經他人呈報有案之同一或類似記號或印章之使用。 三、對於違反前二款規定者,停止林產物之搬運。 四、令林產物營業人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之出處種類數量及銷路。 五、其他關於森林危害防止之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森林應嚴防火災,特增訂森林救火隊及森林義勇救火隊之設置,以資閑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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