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36 條(鐵道、工廠與電線之防火設備)
- 1.鐵道通過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火、防煙設備;設於森林保護區附近之工廠,亦同。
- 2.電線穿過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止走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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