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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37生物為害之撲滅與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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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森林發生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森林所有人,應撲滅或預防之。
  2. 2.前項情形,森林所有人於必要時,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他人土地,為森林生物為害之撲滅或預防,如致損害,應賠償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森林法第 37 條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3

(0210820 制定)

關於土地徵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土地法第五編之規定。

(0340117 全文修正)

經前條第一項許可為引火之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並通知鄰近各森林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0741203 全文修正)

森林發生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森林所有人,應撲滅或預防之。   前項情形,森林所有人於必要時,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他人土地,為森林生物為害之撲滅或預防,如致有損害,應賠償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害蟲」一詞修正為「生物為害」,以包括其他動物為害。   二、有無發生森林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當地林業主管機關知之最稔,爰將進入他人土地撲滅生物為害應經警察機關之許可,修正為應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俾臻妥適。

  • 主管機關名詞
(0210820 制定)

關於土地徵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土地法第五編之規定。

(0340117 全文修正)

經前條第一項許可為引火之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並通知鄰近各森林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之「害蟲」一詞修正為「生物為害」,以包括其他動物為害。   二、有無發生森林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當地林業主管機關知之最稔,爰將進入他人土地撲滅生物為害應經警察機關之許可,修正為應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俾臻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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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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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37 條規定:「森林發生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森林所有人,應撲滅或預防之。前項情形,森林所有人於必要時,經當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