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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38 條(撲滅、預防生物為害蔓延之必要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森林生物為害蔓延或有蔓延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有利害關係之森林所有人,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
  2. 前項撲滅預防費用,以有利害關係之土地面積或地價為準,由森林所有人負擔之。但費用負擔人間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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