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38 條(撲滅、預防生物為害蔓延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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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森林法第38條,當森林生物為害蔓延或有蔓延之虞時,有關機關可以命令有利害關係的森林所有人進行必要的撲滅或預防處置。撲滅或預防的費用,一般是以有利害關係的土地面積或地價為基準,由森林所有人負擔。不過,如果費用負擔有其他約定的情況,則依照其約定執行。 其中,參考了森林法第38條的原文內容,並對於條文中有利害關係、撲滅或預防費用等部分進行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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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