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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3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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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森林之保護管理、災害防救、保林設施、防火宣導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國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有關造林、護林等業務之執行,應優先輔導當地之原住民族社區發展協會、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其輔導經營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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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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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森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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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38-1 條規定:「森林之保護管理、災害防救、保林設施、防火宣導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3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