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38-1 條
- 1.森林之保護管理、災害防救、保林設施、防火宣導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國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有關造林、護林等業務之執行,應優先輔導當地之原住民族社區發展協會、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其輔導經營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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