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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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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向該管森林保護機關通報轄內之森林災害。 二、動員民眾協助森林災害之處理。 三、協助維持處理森林災害之交通運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保護辦法第8條,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負有協助保護森林的責任,包括通報轄內的森林災害、動員民眾協助處理森林災害、以及協助維持處理森林災害的交通運輸。舉例來說,在台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中,對於森林災害的定義及應變措施有詳細規定,包括災害通報及應變中心的設立、執行災害防救任務等。因此,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應參照相關法規和規定,履行好協助保護森林的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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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保護辦法第 8 條規定:「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向該管森林保護機關通報轄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保護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