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向該管森林保護機關通報轄內之森林災害。 二、動員民眾協助森林災害之處理。 三、協助維持處理森林災害之交通運輸。
根據森林保護辦法第8條,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負有協助保護森林的責任,包括通報轄內的森林災害、動員民眾協助處理森林災害、以及協助維持處理森林災害的交通運輸。舉例來說,在台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中,對於森林災害的定義及應變措施有詳細規定,包括災害通報及應變中心的設立、執行災害防救任務等。因此,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應參照相關法規和規定,履行好協助保護森林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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