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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向該管森林保護機關通報轄內之森林災害。 二、動員民眾協助森林災害之處理。 三、協助維持處理森林災害之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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