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機關發現在國、公有林區域內擅自墾殖或占用,經查獲有行為人者,應循刑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未發現行為人者,應於現場公告限期於一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仍未移除,逕行排除侵害,復育造林。
根據森林保護辦法第9條規定,若森林保護機關發現在國、公有林區域內有擅自墾殖或占用的行為,並查獲有行為人者,應按刑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果未發現行為人者,則應在現場公告限期一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仍未移除的話,則可直接進行排除侵害,並進行復育造林。例如,若有人私自在公有林區墾殖或占用土地,森林保護機關可以依據此條規定進行處理,並且在未移除地上物的情況下進行排除侵害和復育造林的措施。AMEDAS、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森林法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