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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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造林面積,依實際造林面積計算,並得納入下列土地之面積: 一、鄰接農作物生產所設置保留行距三公尺之緩衝帶。 二、合法設置之寬度三公尺以下農路或作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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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9條的規定,獎勵造林人符合檢測條件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造林年度給予造林獎勵金。具體來說,符合以下條件: 1. 樹種及株數符合基準且正常生長 2. 林木成活率達到70%以上,並在第七年起,每年成活率能扣除自然枯死率的2% 3. 位屬山坡地且無超限利用 4. 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些規定可以幫助保護森林資源以及鼓勵造林活動的進行。 參考資料對應: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9條,以及森林法第48條之1、回饋金辦法相關規定。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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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