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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25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處分之限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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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漁業權,主管機關准,不得設定抵押;除強制執行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讓與。
  2. 2.前項強制執行及讓與之承受人,以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為優先。
  3. 3.設定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別有訂定外,視為屬於抵押權設定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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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因關於漁業之測量實地調查或為前條之目的有必要時,經行政官署之許可,得入他人之土地內,除去有障礙之竹木或其他障礙物。

(0590421 全文修正)

定置及區劃漁業權之核准順序,以當地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為優先;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前條漁業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設定抵押;除強制執行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讓與。   前項強制執行及讓與之承受人,以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為優先。   設定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別有訂定外,視為屬於抵押權設定標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0181026 制定)

因關於漁業之測量實地調查或為前條之目的有必要時,經行政官署之許可,得入他人之土地內,除去有障礙之竹木或其他障礙物。

(0590421 全文修正)

定置及區劃漁業權之核准順序,以當地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為優先;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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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25 條規定:「前條漁業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設定抵押;除強制執行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讓與。前項強制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