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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25 條(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處分之限制(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漁業權,主管機關准,不得設定抵押;除強制執行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讓與。
  2. 前項強制執行及讓與之承受人,以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為優先。
  3. 設定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別有訂定外,視為屬於抵押權設定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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