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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漁業權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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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25 條
(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處分之限制(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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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條漁業權,
非
經
主管機關
核
准,不得設定抵押;除
強制執行
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讓與。
前項強制執行及讓與之
承受
人,以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為優先。
設定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別有訂定外,視為屬於
抵押權設定
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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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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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漁業權漁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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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定漁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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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娛樂漁業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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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育與管理 §4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漁業發展 §5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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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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