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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24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處分之限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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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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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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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漁業人於左列事項有必要時,經行政官署之許可,得使用他人之土地或限制其竹木土石之除去:   一、建設漁場之標識。   二、建設或保存漁業上必要之目標。   三、關於漁業之信號及其他必要之設備。

(0590421 全文修正)

專用漁業權之申請人,以漁會或漁業合作社為限。

(0800116 全文修正)

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繼承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0181026 制定)

漁業人於左列事項有必要時,經行政官署之許可,得使用他人之土地或限制其竹木土石之除去:   一、建設漁場之標識。   二、建設或保存漁業上必要之目標。   三、關於漁業之信號及其他必要之設備。

(0590421 全文修正)

專用漁業權之申請人,以漁會或漁業合作社為限。

(08001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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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24 條規定:「定置漁業權及區劃漁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