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漁業權,除供入漁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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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違背本法或根據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行政官署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
非公用水面而與公用水面連成一體者,其漁業之經營,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限制或禁止他人漁業之利用。
專用漁業權,除供入漁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修正。
漁業人違背本法或根據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行政官署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
非公用水面而與公用水面連成一體者,其漁業之經營,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限制或禁止他人漁業之利用。
條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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