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漁業權涉訟,依不動產所在地而定其法院管轄者,以與漁場最近沿岸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為不動產所在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官署得限制或停止已核准之漁業或撤銷其核准: 一、因保護水產動植物蕃殖之必要者。 二、因船舶航行碇泊之必要者。 三、因安設水底電線或國防及其他軍事上之必要者。 四、於公益有妨害者。
凡欲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經營漁業者,應申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
因漁業權涉訟,依不動產所在地而定其法院管轄者,以與漁場最近沿岸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為不動產所在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法院組織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設地方法院,故配合修正之。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官署得限制或停止已核准之漁業或撤銷其核准: 一、因保護水產動植物蕃殖之必要者。 二、因船舶航行碇泊之必要者。 三、因安設水底電線或國防及其他軍事上之必要者。 四、於公益有妨害者。
凡欲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經營漁業者,應申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
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法院組織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設地方法院,故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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