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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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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有關外匯收支,應依管理外匯條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10條提到外匯收支需依照管理外匯條例規定辦理。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規定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並以事前主動申報為必要。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原告未依規定事前主動申報,因此產生了一些法律糾紛。实例显示了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规定的具体应用。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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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 10 條規定:「對外漁業合作有關外匯收支,應依管理外匯條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