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漁業合作經核准後滿一年未實施者,撤銷其原核准。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18條規定,對外漁業合作經核准後滿一年未實施者,應予撤銷其原核准。根據此法規,對外漁業合作經核准後一年內未實施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核准。這顯示了對外漁業合作的執行必須具體落實,並且在一定時限內得到有效實施。 參考資料: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18條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對外漁業合作計劃獲得核准後一年內仍未開展實施,根據法規,主管機關便有權將其撤銷原本的核准。這樣的規定旨在強調對外漁業合作計劃必須盡快實施,以確保制定計劃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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