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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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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滿如須繼續合作,應於期滿三個月前分別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重行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17條,合作期滿如須繼續合作,應於期滿三個月前分別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重行申請。這表示在合作期滿前三個月,必須根據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船隊與外國漁船進行合作,合作期滿前三個月,船隊必須按照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的規定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繼續合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合作能夠按時、合法地進行,同時也保障了雙方的權益。

  • 第六條或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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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 17 條規定:「合作期滿如須繼續合作,應於期滿三個月前分別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重行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