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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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未經核准不得於國外基地從事下列作業: 一、利用國外基地進行漁撈、售魚、補給。 二、利用國外基地進行魚貨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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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漁船未經核准不得於國外基地從事下列作業: 一、利用國外基地進行漁撈、售魚、補給。 二、利用國外基地進行魚貨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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