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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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應設置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會員名冊應按漁民小組為單位,分甲類、乙類、贊助會員三類編造一式二份,一份由區漁會存查,一份送所屬漁民小組。會籍檔案應指定專人保管,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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