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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漁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會員之資格變更者,區漁會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請理事會審查,當事人屆期不提出者,由區漁會逕送理事會審查。
  2. 本辦法發布前,已加入之會員,由區漁會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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