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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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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民海上作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包括遭難漁民之救助,以保險事故發生時,持有有效且未於處分收回執行期間內之漁船船員手冊,在中華民國籍漁船,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業從業人,或具有漁會甲類會員資格,未搭乘船筏於沿岸,包括岸際、潮間帶,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從業人為被保險人,要保人為本部漁業署,保險人由本部漁業署依政府採購法公開徵選之。
  2. 2.本保險未能依前項規定徵得保險人時,符合前項被保險人資格之漁民,發生第四條所定保險事故者,由本部漁業署發給救助金,其額度比照保險金額。
  3. 3.本保險之保險費與前項之救助金,由本部漁業署及臺灣地區漁民海難救助基金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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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第 3 條規定:「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包括遭難漁民之救助,以保險事故發生時,持有有效且未於處分收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