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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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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名稱統一規定如下: 一、資產、負債、淨值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一。 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二。 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三。 四、服務事業所入及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四。 五、事業損益類費用支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如附表五。 六、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如附表六,會計細目如附表七。 七、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如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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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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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會計科目名稱統一規定如下: 一、資產、負債、淨值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一。 二、經濟事業收入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