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29 條,漁會的預算依經費及各類事業會計分別獨立分類,包括經濟事業預算、金融事業預算以及服務事業預算。而前項分類的預算應綜合編列成總表。 相關範例可能為,當漁會需要編列經濟事業預算時,必須考慮經濟事業相關的經費及事業會計,並將其納入預算中,以確保該部分的經費使用合乎規定且清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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