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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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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費用處理: 一、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為二年以內。 二、固定資產之價值在新臺幣八萬元以內。
  2. 2.財產之折舊,應按月計提。
  3. 3.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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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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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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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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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62 條規定:「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