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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田間試驗機構認可之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查,經審議通過後,發給合格證明並公告之。
  2. 前項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附原合格證明及第五條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未違反本規則規定者,准予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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