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的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13條,如果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要移出實驗室或自國外引進輸入,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實施田間試驗。另外,如果為了研究交流目的需要在實驗室或田間進行展示,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檢附相關文件和展示計畫。此外,如果展示地點位於國外,還需要根據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同時申請輸出許可。 這些規定保障了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在田間試驗或展示過程中的安全性和透明度。透過對展示計畫和安全防護計畫的審查,確保了相關機構對於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的使用和展示具有明確的計畫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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