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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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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移出實驗室前,或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自國外引進輸入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實施田間試驗。
  2. 2.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於實驗室或田間試驗階段,為研究交流目的展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交流展示機構出具之邀請或合作同意文件。 三、展示計畫:包括展示之物種資料、基因轉殖來源、特性、功能機制、數量、地點、期間與管理人員簡歷冊及運輸路線、方式等相關說明資料。 四、安全防護計畫:包括展示期間、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發生逃逸、遭竊、物種雜交、大量感染疾病或天然災害等情形之緊急應變處理及通報主管機關流程等相關說明資料。
  3. 3.前項展示地點位於國外者,申請人應同時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輸出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的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13條,如果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要移出實驗室或自國外引進輸入,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實施田間試驗。另外,如果為了研究交流目的需要在實驗室或田間進行展示,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檢附相關文件和展示計畫。此外,如果展示地點位於國外,還需要根據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同時申請輸出許可。 這些規定保障了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在田間試驗或展示過程中的安全性和透明度。透過對展示計畫和安全防護計畫的審查,確保了相關機構對於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的使用和展示具有明確的計畫和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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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移出實驗室前,或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自國外引進輸入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