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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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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定如下: 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申請。 二、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並經審議通過後申請。
  2. 2.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檢具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3. 3.基因轉殖觀賞魚之田間試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第一項所定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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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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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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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定如下: 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