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了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試驗材料如需移地運輸時的程序。根據第一項規定,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接著,第二項要求試驗材料應裝於密閉容器內,並且在外觀處明顯標示基因轉殖文字。第三項則規定了在運輸及貯存過程中應採行嚴密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管理及記錄。最後,第四項要求如果因運輸、貯存不當或事故造成試驗材料外洩或污染,則需立即採取緊急安全措施,並清除污染。 根據台灣司法院相關裁判書,以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原告所進口的泥炭並不應該當作土壤受到限制輸入;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23條的規定,則指出了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試驗材料運輸的相關要求。根據以上法規,可以發現在台灣法律中對於生物材料及基因轉殖方面有著相當詳細的管理規範。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農委會法規資料庫 - https://law.coa.gov.tw/ 2. 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局 - https://www.tactr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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