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間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試驗計畫執行;其內容需變更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對於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22條的釋義,根據該法規,田間試驗應當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准的試驗計畫進行;如果需要變更試驗計畫的內容,則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例如,如果一個水產動植物的基因轉殖試驗計畫需要更改試驗場地或實行的方法,就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實行變更後的試驗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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