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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所定生物安全評估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目的及期限。 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用途。 三、評估項目及評估方法。 四、田間養殖平面圖、隔離養殖池區之水產養殖或周圍生物之種類。 五、養殖管理措施。 六、預防與試驗區外近水產動植物雜交之可能性與生物性隔離策略及方法。 七、轉殖之外源基因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之探討及對環境可能衝擊之預期。 八、緊急應變程序與有關之安全管理及防範措施。 九、試驗結束後,水產動植物及其產物等試驗廢棄物處理方式。 十、試驗結束後,試驗基地處理方法。
  2. 前項第三款所定評估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與近緣水產動植物、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雜交之可能性,與演變成野外族群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二、對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三、對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四、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所含外源基因流入其他水產動植物、病原生物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五、發生基因外流情形時,對國內生態環境及原生種可能之影響。 六、其他必要之評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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