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生物安全評估,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生物安全評估計畫。 二、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四條第二項之審查證明文件。 三、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小組審議完成之文件。 四、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
該法規為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20 條,依據該法條,申請生物安全評估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一、生物安全評估計畫;二、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四條第二項之審查證明文件;三、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小組審議完成之文件;四、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申請進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時,申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文件以進行生物安全評估。例如,對於第二項的要求,申請人需要提供審議通過的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審查證明文件,以確保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的遺傳特性符合相關規定。這些文件的提交是為了保障生物安全,並確保田間試驗的進行符合法規和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